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7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35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敢選任辯護人 洪順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偉德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麗玉選任辯護人 郭瓔滿律師 陳豪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武郎選任辯護人 范晉魁律師 吳家輝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尉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志鑫前列莊尉、陳志鑫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任斌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南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柏鈞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梁育純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郁雄原名王清山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黃昆培律師被 告 呂城璋原名呂煥章選任辯護人 郭瓔滿律師 陳豪杉律師被 告 黃正宗被 告 李秉緯原名李傳愛被 告 侯由坤前列李秉緯原名李傳愛、侯由坤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光明律師被 告 忻鴻榮選任辯護人 鄧翊鴻律師被 告 莊欽銘選任辯護人 陳明正律師被 告 孫德逵被 告 官大熾前列孫德逵、官大熾共同選任辯護人 方安遠律師被 告 梁永辰原名梁秀榆、梁秀貞被 告 黃秀坤被 告 林志熙被 告 陳家奇被 告 鄭忠松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2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10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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