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0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育
選任辯護人 李怡潔律師
高奕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銘
選任辯護人 何依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明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黃怡穎律師
李基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雄
選任辯護人 莊植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
訴字第458號、103年度易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6
22號、102年度偵字第12464號、102年度偵續字第722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乙○○、甲○○部分;庚○○殺人未遂部分,均撤銷。
己○○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鐵鎚壹支、鋁棒壹支,均沒收。
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鐵鎚壹支、鋁棒壹支,均沒收。
甲○○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鐵鎚壹支、鋁棒壹支,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被告庚○○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8年9月21日執行完畢。被告甲○○ 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 訴字第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月確定,於98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被告乙○○前因妨 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50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5月(減刑後),上訴後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 42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恐嚇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 易字第1756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減刑後);上開 二罪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7年7月23日執行 完畢。
二、己○○原為雅歌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雅歌公司)負責人,戊 ○○於民國81年6月間投資雅歌公司新臺幣(下同)六千萬 元,取得該公司50%股權並負責經營;至90年間雅歌公司因 營運不佳而停止營業。己○○因此認為戊○○掏空雅歌公司 資產,挪移至其所有之弘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 市○○區○○路0段000○0號2樓,下稱弘音公司),要求戊 ○○應買下其所持有之雅歌公司全部股權,惟為戊○○所拒 致生糾紛。己○○先於94年7月間委託乙○○處理該股權糾 紛,乙○○為使戊○○就範,於95年間與蔡錦傳共同對戊○ ○犯妨害自由及恐嚇等犯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妨害自 由案件經原審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50號判決乙○○、蔡錦傳 有罪、己○○無罪;上訴後,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289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恐嚇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756號判 決乙○○、蔡錦傳有罪確定)。惟己○○並不罷休,仍自認 與戊○○間有雅歌公司股權糾紛,且戊○○應以高達八千萬 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股權買回,於99年7月間復委託呂水圳 處理該股權糾紛,呂水圳於99年8月間再委託謝双臨處理此 股權糾紛。己○○因謝双臨、乙○○均介入其股權糾紛,遂 先後於101年11月12日、102年1月12日,將其名下之雅歌公 司股份各過戶5%股權予謝双臨、乙○○,使謝双臨、乙○ ○二人對外得以雅歌公司股東身分出面找戊○○。惟戊○○ 因自認並無積欠己○○任何投資款項,更與謝双臨、乙○○ 二人無何糾紛,故均置之不理且避不見面。己○○等人遂決 意以暴力手段逼迫戊○○出面處理,進而為下列行為: ㈠己○○、乙○○二人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由己○○指 示乙○○先於102年3月10日11時許,前往戊○○之員工凌秋 煌(係戊○○之員工,依戊○○指示擔任雅歌公司登記負責 人)位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宅,以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向凌秋煌稱:「這次我又要出來 處理,我出來你們都要出來,你負責叫戊○○出來」、「你 掛負責人,這條不處理,戊○○他們自己就要打算」、「我 跟你說,到時我如果所有都講出來,你把戊○○叫出來,這 你的責任,這次出來如果跟上次那樣,隨便把他打一打也以
為就結束了,我這次出來他如果不出來,絕對把他打出來」 、「如果你跟我配合,我就不為難你,晚上把他錘,看他錢 能不能夠留得下去吃」、「你們若不給我交代我也不會給你 們好過」、「我是跟你說,我這次已經比較早來找你了,一 定要他處理,到時你們一定要出來幫忙,你跟公司說一下, 這條不處理,弘音又已經賺了幾十億,世間有這樣的事情, 怎麼可以讓他生存,哪有公道、哪有道理,是都是他在生存 ,不然就讓他都沒有,你現在過的怎樣我也不知道,我當然 不知道,我要你負責叫他出來處理,否則大家都不平靜,我 也絕對不會讓大家平靜」、「你看怎樣比較好,我姓李,他 知道,我那天去公司找他,他不見我,不要緊,他不見我也 不要緊,你跟他說不要緊,看他比較划算還是這邊比較划算 」等語。凌秋煌於102年3月13日即將此事轉告戊○○知悉, 戊○○因前曾遭乙○○妨害自由及恐嚇,故獲悉乙○○上開 恐嚇言詞,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己○○為逼使戊○○就範,復於102年3月15日在桃園地區與 弘音公司代理商江錦秋見面時,向江錦秋稱:戊○○必須親 自或由律師處理此事,否則後果自行負責等語。惟戊○○仍 不出面,己○○遂與謝双臨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謝双臨 (已於103 年6月4日死亡,原審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找來 有傷害犯意聯絡之侄子庚○○,庚○○再找來亦有傷害犯意 聯絡之甲○○、甲○○之友人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捲 毛」之成年男子等人,由庚○○、甲○○及「捲毛」等三人 於102年3月27日晚間前往戊○○所經營之上址弘音公司地下 室停車場守候戊○○,庚○○並當場分發鐵鎚、鋁棒等武器 予甲○○、「捲毛」持用(鐵鎚、鋁棒各1支有扣案)。迨 至同日20分20時許,庚○○、甲○○、「捲毛」等三人見戊 ○○由其子丁○○、弘音公司副總經理徐祖迪、楊錫銘等人 陪同下進入停車場,於戊○○開啟駕駛座車門之際,甲○○ 即起身持鋁棒朝戊○○攻擊,徐祖迪見狀即高喊「許先生小 心」,戊○○聽聞後雖有閃躲,惟甲○○仍有擊中戊○○背 部;斯時,丁○○復立即上前阻止甲○○攻擊戊○○,戊○ ○則趁機逃離車旁;而埋伏在旁之庚○○、「捲毛」二人亦 手持鐵鎚、鋁棒竄出繼續攻擊戊○○、丁○○父子;過程中 ,丁○○雖有持甩棍反擊,惟其與戊○○仍有被庚○○、「 捲毛」二人擊中,嗣因徐祖迪大聲呼救,庚○○、甲○○及 「捲毛」等人始悻然離去。戊○○因此受有頭部外傷、頭皮 之開放性傷口(傷口長約6公分)等傷害,丁○○受有腦震 盪、頭皮之開放性傷口(傷口長約3公分)、肘、前臂之表 淺損傷、前臂挫傷、手挫傷等傷害。警方並在現場查得鋁棒
1支,及在庚○○等人離去時所搭乘之計程車(由林文會駕 駛TA-525號營業小客車)上查得鐵鎚1支。三、案經戊○○、丁○○告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 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乙○○部分:
被告乙○○及其辯護人雖爭執其與證人凌秋煌對話錄音光碟 及譯文內容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二第61頁)。按刑事訴 訟法上所謂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將 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取得之程序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私人錄音或監聽行為 ,並無如國家機關之執行通訊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等之法定程序及方式;而參 酌通訊保障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並明文規定,監察者為通訊 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者,不罰。因此私人為保全證 據所為之錄音,私人之錄音如係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 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又非出於不法目的者,既非法所不許 ,其錄音所存取之聲音等內容,即難謂係違法取得之證據而 排除其證據能力。查:本案告訴人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 ,係證人凌秋煌與被告乙○○二人對話時,由凌秋煌之女凌 筠絜以手機錄音,因凌秋煌為對話之一方,且對話地點又係 在凌秋煌之住家,自無侵害被告乙○○秘密通信自由可言。 且其錄音緣由係為蒐證被告乙○○是否涉犯恐嚇犯行之證據 ,凌秋煌、凌筠絜為保護自身權益所為之蒐證,尚無不法。 本院審酌上開錄音資料,其錄音之內容,全憑機械力拍攝, 未經人為操作,無參雜人之主觀意見在內,於證據方法而言 ,具有與該物品或現象相同之效用,非屬傳聞證據,且復查 無刑法第315條之1各款所列舉妨害秘密或有如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第29條第3 款規定「出於不法目的」之情事,又依該錄 音檔案所製作之譯文內容,被告乙○○確為其與凌秋煌之對 話,為被告乙○○所自承【按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勘驗光 碟結果,僅主張原審判決所引述之譯文內容有8句漏載(詳 本院卷二第290-2頁),其餘內容並不爭執,檢察官當庭就 所漏載8句部分亦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86頁),故本院以下 所引用譯文內容有將被告乙○○所主張漏載之8句列入,併 敘明之】,本院斟酌上開錄音檔案既非違法取得,亦無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所指無證據能 力一節,並無理由,上開錄音檔案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庚○○部分:
證人戊○○、丁○○、徐祖迪、楊錫銘等人於警詢之陳述, 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2情形,被告庚○○及其辯護人復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 卷一第60頁),故均不引為本案證據。
㈢被告己○○部分:
⑴、按證人戊○○、徐祖迪、楊淑桂等人於警詢之陳述,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情形,被告己○○及其辯護人復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二 第182頁),故均不引為本案證據。⑵、至被告己○○之辯 護人以證人戊○○於偵查中之陳述,亦無證據能力云云。惟 查:證人戊○○於偵查中102年6月14日、同年7月5日有到庭 作證並均依法具結(10622號偵卷二第6-9、77-78頁),且 查無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規定,有證據能力。且戊○○已於原審104年2月3日審理時 到庭作證,行交互詰問程序(原審卷三第99-106頁),已足 保障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戊○○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言 ,自得引為本案證據。
㈣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對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 有人證、文書證據暨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均不爭執 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61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 亦均未提出異議,故均得引為本案證據。
二、訊據①被告己○○對如事實欄所述:乙○○有至凌秋煌住處 找凌秋煌談股權之事,及戊○○、丁○○父子有在上址弘音 公司地下室停車場遭庚○○等人毆傷之事實均不爭執,惟矢 口否認有恐嚇、傷害等犯行,辯稱:伊已委託乙○○、謝双 臨處理伊與戊○○的股權糾紛,乙○○去找凌秋煌,及謝双 臨的侄子庚○○有帶人去打戊○○、丁○○父子,這些事情 伊都不知情,與伊無關,而且伊知道戊○○黑白兩道關係很 好,伊不可能再以暴力方式處理股權糾紛云云。②被告乙○ ○固承稱其有於上開時地找凌秋煌要求戊○○出面談股權之 事,惟矢口否認有恐嚇犯行,辯稱:戊○○將雅歌公司掏空 又拒不出面,很不應該,伊不得已才去找他的員工凌秋煌, 請凌秋煌轉告他要出面,伊認為伊只是和凌秋煌在聊天,沒 有恐嚇任何人的意思,伊言談中有提到以前打人之事,只是 一時情急聊天說的,沒有真的要再打人或嚇人之意云云。③ 被告庚○○、甲○○二人則對有於上開時地持棍棒毆打戊○ ○、丁○○父子之傷害犯行坦認不諱。
三、被告乙○○恐嚇部分:
㈠被告乙○○對有於上開時地至凌秋煌住處,要求凌秋煌轉告 戊○○要出面處理股權之事,其等對話內容如證人戊○○所 提出凌秋煌於當時之對話錄音內容等事實不諱。其等對話內 容如下(對話錄音內容詳偵續722號偵卷第196-201頁,並就 被告乙○○於本院主張有漏載之8句補充列入): ┌───────────────────────────────────┐
│乙○○:是這樣嗎? │
│凌秋煌:都是大股東的事啊 │
│乙○○:但是你負責人哪 │
│凌秋煌:不是啊,是大股東要我掛名的 │
│乙○○:但你有分到股份啊,戊○○有沒有分股份給你? │
│凌秋煌:掛名的,我在盈泰這邊,我在他的公司上班,當初是員工,盈泰認小股│
│ 而已,後來到雅歌的時候,就叫我去掛那裡而已。我在他的公司上班,│
│ 雅歌不是我投資的。我是在盈泰,戊○○的公司員工,領小股。他在雅│
│ 歌的投資,兩個股東怎麼說的時候,叫我去做負責人。 │
│乙○○:掛負責人,只掛負責人而已嗎? │
│凌秋煌:其實所有的都是他們在處理,我都不知道 │
│乙○○:他跟我在律師那裏,他都不承認,他跟你們都沒處理啦。吳宏城你跟我│
│ 有見面嘛!律師那 │
│凌秋煌:我都不知道耶 │
│乙○○:你怎麼又都不知道,你跟戊○○是你還記得吧 │
│凌秋煌:但你們那時候是說要找我出面對吧,但我等於只是掛名,那他自己出面│
│ ,自己去說就是那個啊但我現在已經退休了,工廠也已經關了,那個行│
│ 業也不能做了、蘆洲也沒啦,錄影帶也已經沒有了 │
│乙○○:戊○○難道沒有再用你?你真的沒有,確是認為是你跟他們一起弄的,│
│ 所有股東的股份都寫在這裡 │
│凌秋煌:我跟你說,當初他們在說的時候,包括陳宗寶,你也可以問他,他也不│
│ 認識我啊,他是因為這個事情之後,我們才見面。照講股東哪可能沒見│
│ 面,是他們兩位大股東叫我去掛名的,都是那兩個大股東間的事,跟我│
│ 哪有關係。 │
│乙○○:戊○○還有沒有跟你聯絡 │
│凌秋煌:連絡也只是我前老闆而已,這個事情又找到我的時候我當然要找他啊 │
│乙○○:我跟你說,這個事情到現在,在吳宏城那裡他答應要處理到現在都沒處│
│ 理,但是其他他說說了,有答應要叫人出來處理也都沒來處理。這次我│
│ 又要出來處理,我出來你們都要出來。你負責叫戊○○出來,不然,這│
│ 次他如果沒有處理,我也可以跟你說,王景春我也有去找他了。王景春│
│ 那裡的發言人有說,王景春說有叫戊○○來,說要戊○○做的事情要自│
│ 己負責。我不放過王景春,我叫他一定要把他處理出來。王景春說,他│
│ 要跟戊○○說他自己做的事自己要處理。我跟你說,你掛負責人,這條│
│ 不處理,戊○○他們自己就要打算。 │
│凌秋煌:我之前就跟你講我沒有了 │
│乙○○:我不知道你有沒有 │
│凌秋煌:我真的都沒有,我也沒有在雅歌領薪水 │
│乙○○:真的沒有? │
│凌秋煌:沒,我真的沒有領雅歌的薪水,雅歌有賺錢沒賺錢,我也都沒。我只是│
│ 純粹吃他頭路,掛名的負責人。他們兩個大股東,為什麼不掛我也不知│
│ 道。我是他的員工啊,不然要怎辦。 │
│乙○○:雅歌所有的都移轉給弘音,你知不知道? │
│凌秋煌:弘音跟雅歌作的業務真的不一樣,雅歌早期的東西有在盈泰代工,就是│
│ 錄影帶的拷貝。雅歌作的東西是錄影帶及LD,他這個部分是有版權的, │
│ 從上手來的授權,雅歌那時候的授權是家庭的,而且都是只能賣家庭的│
│ 。家庭剛開始卡拉OK在興旺的時候,就有生意,但到後來,逐漸的家庭│
│ 卡拉OK沒有用到錄影帶的時候,就沒有了嘛。他們那些高層怎麼經營 │
│ 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家庭這個部份的市場就慢慢的失去了。怎麼經營是│
│ 他們在經營,我是因為盈泰COPY跟雅歌的關係的部分我知道。 │
│乙○○:你說雅歌跟弘音不同 │
│凌秋煌:弘音這邊是作營業的市場,不是作家庭的。版權授權來源都不一樣啊 │
│乙○○:那弘音本來是在做甚麼? │
│凌秋煌:弘音本來作錄影帶錄音帶的買賣 │
│乙○○:他難道本來是做這個的? │
│凌秋煌:本來就是做這個的 │
│【以下8句係被告主張原審所漏載,本院茲補充之】 │
│乙○○:謝謝,凌太太,不用麻煩 │
│凌秋煌妻子:吃一下,這我女兒自己種的,很好吃,你吃一下 │
│凌秋煌:我女兒嫁去鄉下 │
│凌秋煌妻子:你吃一顆看看,很好吃,吃一顆看看 │
│乙○○:嫁去哪裡鄉下 │
│凌秋煌妻子:嫁去雲林鄉下 │
│乙○○:回來 │
│凌秋煌妻子:回來,回娘家 │
│乙○○:你本來就是工廠的負責人就對了。我一定要找你出來的,你知道這個事│
│ 件如果沒讓我滿意,弘音從開始在做甚麼、現在在做甚麼我都知道,將│
│ 雅歌通通牽過來,所有的節目都接到弘音,包括把王景春叫來弘音做股│
│ 東,把雅歌放空。到現在弘音賺多少你知道嘛。 │
│凌秋煌:錄影帶結束已經幾年了,工廠結束我就退休了 │
│乙○○:難道沒有再用你 │
│凌秋煌:我沒有位置了 │
│乙○○:甚麼沒有位置 │
│凌秋煌:公司也沒有位置可以給我,我本來是做廠長,工廠結束 │
│乙○○:我跟你說,到時我如果所有都講出來,你把戊○○叫出來,這你的責任│
│ 。這次出來如果跟上次那樣,隨便把他打一打也以為就結束了,我這次│
│ 出來他如果不出來,絕對把他打出來,賺了幾十億,還不跟人家處理,│
│ 當作甚麼,社會事他要當作甚麼。你的電話幾號?我到時會通知你,你│
│ 配合一下。不然我就把你當作跟王錦春作伙的,就是跟戊○○。這裡頭│
│ 有你的股份。如果你跟我配合,我就不為難你。晚上把他錘,看他錢能│
│ 不能夠留得下去吃。你電話幾號? │
│凌秋煌:0000000000 │
│乙○○:今天不好意思啦,沒有事先跟你說。不過我也不是要你給我逗相殺,包│
│ 括王景春,你們若不給我交代我也不會給你們好過 │
│凌秋煌:我跟你說我的立場,你有另外問阿寶他知不知道。 │
│乙○○:但你出庭是說他的話 │
│凌秋煌:他叫我出來作的,我只能表明說那個,他們兩個大股東,本來我就是不│
│ 知道。 │
│乙○○:但你當時是說戊○○的話。 │
│凌秋煌:我是表明我的立場,你說的那些事情我是不知道。 │
│乙○○:你的筆錄拿來看看,反正偽造文書已經判了,他說王景春都知道,你都│
│ 說你不知道是怎樣。 │
│凌秋煌:我純粹只是吃頭路的。 │
│乙○○:看你的筆錄說他的話,他沒有雅歌有今天的弘音嗎?當初用六千萬都開│
│ 票。兩千萬都付不出來了。雅歌81年的時候。 │
│凌秋煌:照說,他們股東開會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要找我開會,自開始到結束都沒│
│ 有。是這個案子以後,我才跟陳宗寶見面。不然你去問他,他以前認識│
│ 我嗎?那些都是他們兩個人在說的。我是被拿出來作人頭的。我從雅歌│
│ 從來都沒有利益,我都沒有啊。 │
│乙○○:正常人的人,你今天靠雅歌賺了那麼多的錢,你也去處理理。 │
│凌秋煌:我的角色無關就被捲進去啊! │
│乙○○:你是負責人啊,有股份啊! │
│凌秋煌:我是無關被捲進去啊,你們股東開會是不是要找我,都是你們講好我掛│
│ 名而已。 │
│乙○○:掛名還不是掛名還不是你在講的。 │
│凌秋煌:那你這樣講,我也沒甚麼可以說得啊,我是說我跟這沒有關係 │
│乙○○:這已經確定判決了,筆錄念給你聽。你跟陳嘉宏買5%、700萬,用你的 │
│ 名子刻印,5%、700萬,用公司的錢。84年的時候,買700萬。 │
│凌秋煌:陳家宏我也不認識他 │
│乙○○:這他自己講的,86年,變更雅歌傳播公司,變成都是你。凌秋煌、許瑋│
│ 芳、王景春。這他本人的筆錄。這戊○○。 │
│凌秋煌:等於公司都是他們大股東自己處理。 │
│乙○○:筆錄從前在說,在法官的面前。他已經有判罪了,有判罪沒判罪我不能│
│ 說啦!我是跟你說,我這次已經比較早來找你了,一定要他處理,到時│
│ 你們一定要出來幫忙。你跟公司說一下,這條不處理,弘音又已經賺了│
│ 幾十億,世間有這樣的事情,怎麼可以讓他生存,哪有公道,哪有道理│
│ 。是都是他在生存,不然就讓他都沒有。你現在過得怎樣我也不知道,│
│ 我當然不知道。我要你負責叫他出來處理,否則大家都不平靜。我也絕│
│ 對不會讓大家平靜。 │
│凌秋煌:我現在是在孩子那幫忙,我沒在他公司,我如果是他公司股東,他還會│
│ 問我。 │
│乙○○:說也是這樣啦,但是筆錄在這裡。 │
│凌秋煌:你看我的筆錄嘛,證明都是他跟股東的錢嘛。 │
│乙○○:你說到印章的事情,你有去出庭啊,你有出庭嗎? │
│凌秋煌:印章?甚麼印章? │
│乙○○:那你看這個事情,你是要叫他怎樣處理?我們說到這件一定要叫他處理│
│ ,不能像他這樣,世間。我看沒能力處理就沒有能力處理,要有記得就│
│ 有記得。你剛好牽成在你們裡面。 │
│凌秋煌:吃頭路吃到這樣也實在有夠衰的。 │
│乙○○:若要說你完全沒得到好處,是有夠衰的,我也都不知道 │
│凌秋煌:那你說我雅歌有得到任何好處嗎。雅歌有賺錢沒賺錢 │
│乙○○:那他都沒給你? │
│凌秋煌:我就只有領盈泰的薪水而已 │
│乙○○:那這樣許的人也實在太刻薄了 │
│凌秋煌:那是他做老闆。我吃頭路我只是管我自己那份而已,你能多想些甚麼 │
│乙○○:來,我的電話給你。你何時要給我回答? │
│凌秋煌:我就不知道要怎麼回答你啊,我只能說你別找我啊,你要我怎麼回答?│
│乙○○:你不用接 │
│凌秋煌:我沒開機,我又沒有在上班啊 │
│乙○○:你看怎樣比較好,我姓李,他知道。我那天去公司找他,他不見我。不│
│ 要緊,他不見我也不要緊,你跟他說不要緊。看他必較划算還是這邊比│
│ 較划算。那這樣好,凌秋煌這個事情辦好。我也比較相信你,你人看起│
│ 來也老實老實的,但是筆錄上不是這樣講,包括王景春,我也不能放他│
│ 甘休。反正你若沒給我回答沒關係。 │
│凌秋煌:你怎麼稱呼 │
│乙○○:我姓李,李俊明,你知道。你跟我見過幾次面,包含蘆洲我有去找你,│
│ 我希望你做得好,別去說他的話。 │
│凌秋煌:我是真的只是掛名的而已,我吃他頭路,他說他的大股東要我掛名 │
│乙○○:處理的時候怎麼曉得你是不是掛名的,筆錄上就不是這樣說,寫的負責│
│ 人是你,今天如果這個公司怎麼了,你不是還是要負責。不然怎麼叫負│
│ 責人。 │
│乙○○:在民、在理、在事,你們都說不過去。人一間公司你跟他買6000萬,一│
│ 半。1億2000萬,有甚麼可好。社會事,像你們這樣,有分到沒分到要 │
│ 給眾人知道。他私底下給你,有甚麼知道。我問你一句話,你站在人家│
│ 的立場,你要怎麼想? │
│凌秋煌:我想你也認識一些以前弘音的同事,你大可去問以前的同事。 │
│乙○○:問誰? │
│凌秋煌:呂文耀,就以前的老同事,從弘音去雅歌,他跟阿寶很熟。 │
│乙○○:呂文耀現在人在哪? │
│凌秋煌:住在高雄,我們是以前的同事。我從來也沒有說跟戊○○是股東。坦白│
│ 說,因為我只是吃頭路這樣而已。後來要去投資雅歌,也沒有問我啊,│
│ 是後來要我掛負責人。 │
│乙○○:這樣你也很扯,人家隨便跟你說。 │
│凌秋煌:吃頭路的人,你能做甚麼? │
│乙○○:你又沒有股東,又擔任負責人,這是甚麼理論我想不通 │
│凌秋煌:就都是他們在處理的,法律上掛的。 │
│乙○○:法律上你就是負責人,你就要負責任,所以今天我來看你如回答,打電│
│ 話給我,我要給我們動甚麼工作,我會給你主持,你看這樣好不好,不│
│ 可以你站在你的立場講別人 │
│凌秋煌:因為從頭到尾負責人的事情,是他們大股東的事,我都是掛名的啊。都│
│ 是你們在橋,以前清的時候也沒叫我簽名啊。 │
│乙○○:我也是不知道啦,我也不是裡面的人。這個事情的來龍去脈我知道,你│
│ 是被連帶在裡面,你是當時的負責人。 │
│凌秋煌:對,我是因為掛了負責人所以被牽扯在裡面,那你說我跟他股東,我從│
│ 來都沒有啊! │
│乙○○:你說的事沒有錯,但事實上你就有登記股東 │
│凌秋煌:因為他這邊要叫我去,這錢也不是我拿出來的啊。 │
│乙○○:那是你在講,我聽是我在聽,因為你說不是只是你一說,但事實上登記│
│ 的不是這樣。 │
│凌秋煌:就算有參加股,也只是弘音盈泰這邊的生意。我在這邊做20幾年,我六│
│ 十幾年就已經跟他那個了,那又是他員工,當他要你做那個時,就是做│
│ 那個 │
│乙○○:你想好,甚麼時候要給我回答? │
│凌秋煌:我就只能說你有來找我而已。 │
│乙○○:你們也要看要怎麼處理啊,你去跟他請示,看他要你怎麼處理。我不管│
│ 你,看你怎樣再跟我說。很抱歉啦。 │
└───────────────────────────────────┘
㈡自以上被告乙○○與凌秋煌間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乙○ ○確實有稱「這次我又要出來處理,我出來你們都要出來」 、「這次出來如果跟上次那樣,隨便把他打一打也以為就結 束了,我這次出來他如果不出來,絕對把他打出來,賺了幾 十億,還不跟人家處理」、「如果你跟我配合,我就不為難 你,晚上把他錘,看他錢能不能夠留得下去吃」、「你們若 不給我交代我也不會給你們好過」、「我是跟你說,我這次 已經比較早來找你了,一定要他處理,到時你們一定要出來
幫忙,你跟公司說一下,這條不處理,弘音又已經賺了幾十 億,世間有這樣的事情,怎麼可以讓他生存,哪有公道、哪 有道理,是都是他在生存,不然就讓他都沒有,你現在過的 怎樣我也不知道,我當然不知道,我要你負責叫他出來處理 ,否則大家都不平靜,我也絕對不會讓大家平靜」、「你看 怎樣比較好,我姓李,他知道,我那天去公司找他,他不見 我,不要緊,他不見我也不要緊,你跟他說不要緊,看他比 較划算還是這邊比較划算」等言語。而被告乙○○前於94年 間即受被告己○○委託處理該股權糾紛,於95年3月間與同 夥蔡錦傳強押戊○○並將戊○○毆打成傷,有原審法院95年 度訴字第2050號、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289號判決書等在卷 可參(警聲搜919號偵卷第98-105頁、106-109頁反面);及 被告乙○○及其同夥蔡錦傳於95年6月間,復對戊○○犯恐 嚇罪,經原審法院96年度易字第485號判處罪刑,本院96年 度上易字第175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 2份在卷可憑(10622號偵卷二第99-101頁、原審訴字卷一第 229-232頁)。是被告乙○○為被告己○○處理股權糾紛, 已兩度以暴力手段強逼戊○○出面處理,則其於上開時地復 對戊○○之員工凌秋煌稱「這次我又要出來處理」、「大家 都不平靜」,並提及「打」、「錘」等字眼,自足使戊○○ 心生畏懼。被告乙○○空言否認有犯本件恐嚇罪,自不足採 。
㈢至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復辯稱:伊是對凌秋煌講上開言 論,並沒有要凌秋煌轉告戊○○,是凌秋煌主動告知戊○○ 的,伊確實沒有恐嚇戊○○之意…從對話內容可以知悉伊都 是和凌秋煌在聊天,凌秋煌的太太還熱情拿出自家栽種蕃茄 招待伊,可見當時氣氛很和諧,而凌秋煌的女兒原來有報警 ,後有也取消報警,何來恐嚇之事云云(詳本院卷二第95- 105頁準備書狀)。查:依前述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乙○○ 口口聲聲要凌秋煌轉告戊○○一定要出面處理雅歌公司股權 糾紛,並提及「這次我又要出來處理」、「大家都不平靜」 、「打」、「錘」等字眼,其有要凌秋煌轉告戊○○若不出 面將會遭不利之意甚明,被告乙○○辯稱是凌秋煌自己要轉 告戊○○的,非伊本意云云,顯非事實。再依被告乙○○勘 驗卷附上開錄音對話光碟內容,查悉被告乙○○於進入凌秋 煌住處未久,凌秋煌之妻確實有以水果招待被告乙○○(詳 本院卷二第290-2頁錄音內容,即被告乙○○主張漏載8句部 分,本院已列入引用)。惟此等對話內容乃一般尋常之客套 話,凌秋煌及其家人明知被告乙○○來意不善,在此客觀情 狀下,更小心翼翼招待被告乙○○,刻意營造和諧氣氛,以
免滋生事端,亦屬人情之常,與被告主觀上有無恐嚇犯意無 關。而如前述,被告乙○○當日至凌秋煌住處之目的,係要 凌秋煌轉告戊○○要出面處理股權糾紛否則會遭不利,故被 告乙○○當下無與凌秋煌或其家人起衝突之必要,被告乙○ ○辯稱在凌秋煌住處和他講話時氣氛很和諧,沒有恐嚇云云 ,亦不足採。至凌秋煌家人原本有報警嗣又取消一節,參酌 凌秋煌之女兒凌筠絜於警詢中所稱:「因當下我覺得不對勁 ,我就把手機放在我父親和這名男子他們談話的桌上錄音保 全證據,之後我姐姐就撥打電話報警,但是他之後再跟我爸 在講事情,我母親想先看狀況不需要警察跑一趟,所以又取 消報案」等語(他3789號偵卷第95頁)。可知,凌秋煌及其 家人當日確知被告乙○○來意不善,所以才會錄音保全證據 ,與其家人是否有報警無關,被告乙○○以此否認犯本件恐 嚇罪,均不足採。
四、被告庚○○、甲○○二人傷害戊○○、丁○○部分: ㈠訊據被告庚○○、甲○○二人對於前開時地有與綽號「捲毛 」之不詳男子,共同持鐵鎚、鋁棒等器物毆打戊○○、丁○ ○,致戊○○、丁○○二人受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傷勢等犯行 ,均坦認不諱,核與被害人戊○○、丁○○、目擊證人徐祖 迪、楊錫銘等人於偵查、原審所證述內容大致相合,並有 102年3月28日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台北分院出具戊○○、 丁○○二人傷勢之診斷證明書(他3789號偵卷第111頁)及 扣案鐵鎚、鋁棒各1支可證,被告庚○○、甲○○二人有此 部分傷害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害人戊○○之傷勢為頭部外 傷、頭皮之開放性傷口(傷口長約6公分),而被告庚○○ 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戊○○頭部所受傷勢係其以鐵鎚毆擊所致 云云(本院卷三第30、46頁)。惟查:被告庚○○於105年 12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已承稱:「(在衝突過程中是否如 原審判決所認定,你有持鐵鎚毆擊戊○○頭部?)是,是在 推擠過程中造成的,我不是故意要打他頭部」、「(戊○○ 所受頭部外傷就是你造成的?)是」、「我承認我傷害,我 的意思是我敲他的頭,我沒有要他死的意思。我自己的頭部 也是受傷縫了十幾針。我不是刻意要朝他的頭打,因為雙方 在拉扯推擠,會造成對方的傷害,我承認犯傷害罪,但是我 打到他的頭我不是要他死」等語(本院卷二第288頁)。是 本院於是日庭訊就被告庚○○是否有持鐵槌毆擊戊○○頭部 ,戊○○頭部所受之傷勢是否為其所造成一節,有與被告庚 ○○反覆確認,應不致會有何誤解可言,被告庚○○於本院 審理時以其誤解本院105年12月16日之問話而否認此部分自 白之真實性,自難憑採。再對照①共犯即被告甲○○於偵查
中所證述稱:我是打他(戊○○)的背,他的頭是被庚○○ 的鐵槌敲到的等語(10622號偵卷二第114頁);②在場目擊 之證人徐祖迪於偵查中就本案經過亦證稱:「帶頭的那一位 拿著像斧頭(按應係「鐵鎚」)的凶器要繞到戊○○前方打 他,此時楊錫銘本來已經朝他自己的車位走過去,聽到我尖 叫又回頭,帶頭的那位見狀,就去擋住楊錫銘,此時楊錫銘 就拔腿往回走,帶頭的那位又回頭再去打戊○○,本來正在 打戊○○的那一個人,因為被丁○○纏住,就回頭打丁○○ ,戊○○就趁機把車門關上,就逃出來,但拿斧頭的那位就 追著戊○○打,歹徒有三人,第三位本來也是要去打戊○○ 的,但因為歹徒一被丁○○纏住,他就去幫歹徒一打丁○○ ,丁○○有把其中一位比較瘦小的眼鏡打掉,結果就是拿斧 頭的那位打戊○○…」等語(10622號偵卷二第42-43頁), 及檢察官於同日庭訊提示被告庚○○之照片(12644 號偵卷 第88頁)予證人徐祖迪指認後,徐祖迪證稱:「就是他拿著 斧頭或榔頭」等語(10622 號偵卷二第43頁);③被告庚○ ○於本院庭訊時亦承稱其當日所持凶器係扣案鐵槌無誤(本 院卷二第288 頁)。可知,被告庚○○當日有持鐵鎚一再攻 擊被害人戊○○,被害人戊○○頭部所受傷勢確係遭被告庚 ○○持鐵槌毆擊所致。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猶以前詞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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