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1968號
TPHM,105,上易,1968,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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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968號
第 三 人 林如意
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968號被告駱素秋張玉珮背信案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如意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 罪行為人為他人(法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 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亦規定甚明。二、被告駱素秋張玉珮分別為局茂有限公司及境外公司Infant World Co.,Ltd.之股東暨董事與股東兼會計或秘書,因涉嫌 共同違背渠等任務,挪用上開2公司資金合計新臺幣4,686萬 1,163元《折合美金約158萬8,514元》而涉犯背信罪嫌,依 被告駱素秋於本院供稱:我們用公司的資金借款予林如意, 主要都是以美金匯款,總計約新臺幣4千7百多萬元等語(本 院卷第59頁反面、第122頁反面)明確,堪認本件有依職權 命林如意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968號被告駱素秋張玉珮背信案件 已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105年12月20日進行準備程序,於 105年11月22日、106年2月7日進行審判程序,將於106年4月 18日再進行審判程序。參與人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 訟上權利。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 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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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局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