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宏麒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蔡鈞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宏麒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宏麒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詐欺取財罪 之犯罪嫌疑重大,所詐得之金額共高達新臺幣 8億餘元,被 害人達一百八十餘人,人數眾多,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逃亡之虞、第2款所定之湮滅證據或勾 串共犯或證人,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反覆實施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105年9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 106年4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1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