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4號
ULDV,106,除,14,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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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福榮(即蔡秀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周先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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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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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 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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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281040-0 │股票│1 │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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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