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弘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承食品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