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江宗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敬崑即沈榮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