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9號
ULDV,106,補,39,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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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林佳嫺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蔡秀櫻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11,730 元;至原告另請求按月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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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