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廖雅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鈞院為更 生之聲請,為使程序順利進行爰聲請停止案外人即債權人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伊所為之強制執行事件(鈞 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3729號)程序云云。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以裁定為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3 款)。其次,關於更生 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同條例第15條)。又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假扣 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三、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 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