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施進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正居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 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 通知應於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