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債 權 人 張坤進
債 務 人 張黃專(即張文旗、張永諒之繼承人)
張明達(即張文旗之繼承人)
黃張笑(即張文旗之繼承人)
張祐勝(即張文旗之繼承人)
張艾倫(即張文旗之繼承人)
張永安(即張文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文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永諒(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
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20,00
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文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永諒(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
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