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4號
ULDV,106,司促,1704,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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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 務 人 廖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壹萬伍仟壹
  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粉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37081│     │1 月2 日起 │      │       │
│  │6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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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廖粉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70871│     │1 月2 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廖粉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257759│     │1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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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廖粉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463325│     │1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廖粉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52407 │     │1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粉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37081│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      │      │       │
├──┼───┼─────┼──────┼──────┼───────┤
│ 002│新臺幣│廖粉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70871│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003│新臺幣│廖粉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57759│     │1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004│新臺幣│廖粉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463325│     │1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005│新臺幣│廖粉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52407 │     │1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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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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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