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27號
ULDV,106,司促,1627,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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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
債 權 人 余枝清
債 務 人 廖翊惠即陽億汽車百貨行
      張家榕即張正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50,000 元,
  及其中①500,000 元②350,000 元③300,000 元自民國①10
  5 年10月14日②105 年10月19日③105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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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