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補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高雄縣田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敬育
送達代收人 王榮貴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