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88號
ULDV,106,司促,1488,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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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債 權 人 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川
債 務 人 林俊銘
      張仕奇
一、債務人林俊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5,000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張仕奇負清
  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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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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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金 │利     息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
│(新臺幣) │(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
│      │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 成計收違│
│      │         │約金,超逾6 個月者,其超逾6 個月部│
│      │         │分,依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      │         │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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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國105 年6 月6 │自民國105 年6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225,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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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利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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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
│(%)    │(%)   │                     │
├──────┼─────┼─────────────────────┤
│2.677    │2.94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2.677    │3.21   │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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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