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六六號
原 告 甲○○○○工業
法定代理人 呂秀麗
訴訟代理人 黃武慶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啟豐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車號Y8-6620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小客車)為原告所 有,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夫黃武慶駕駛系爭小客車, 沿岡山鎮○○街北向南行駛,途經頂紅街口,為被告乙○○駕駛,車號XO-129 大客車沿頂紅街西向東行駛撞倒,致系爭小客車引擎蓋、前保險桿、內部零件嚴 重損壞,原告為此支出修理費用十六萬八千元。本件車禍之發生係因被告於劃有 分向限制線路段違規跨車道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所致,然被告迄今拒絕賠償,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十六萬八千元,並加計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