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3號
ULDV,106,司促,1243,2017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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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昆琦
債 務 人 李阿蜂(兼李春田之繼承人)
      李劉秋枝(即李春田之繼承人)
      李啓賓(即李春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春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64,226元,及自民國105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8%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如對上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債務人李阿蜂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春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如對上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債務人李阿蜂負清償責
  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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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