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政達即吳錦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零捌佰肆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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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吳政達即吳│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9% │
│ │60486 │錦男 │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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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吳政達即吳│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 │
│ │730821│錦男 │2 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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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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