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訓
陳世賢
吳仁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世陽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
45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609,7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