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06號
ULDV,105,訴,606,2017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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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當事
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國志、周金來間因本院105 年度
訴字第606 號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1,
650,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26,0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該部分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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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