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巫士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姿年
被 告 陳良民
訴訟代理人 陳佩吟
被 告 陳善柔
陳晋祿
徐吳月西
訴訟代理人 徐傳期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複 代理人 張晏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