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83號
ULDV,105,司拍,183,2017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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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黃玟升
相 對 人 林暐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張 夢雯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4 年3 月6 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分別於103 年10月7 日、同年10月20日及同年11月14日向 第三人張夢雯借用400,000 元、150,000 元、150,000 元, 詎自105 年1 月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00, 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 到期,又第三人張夢雯於104 年6 月8 日將債權及抵押權讓 與聲請人並辦妥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 變更 契約書、借據、大坑口郵局存證號碼000392號之存證信函、 繳款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 年2 月21日雲院忠非平決105 年度司 拍字第183 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6 年2 月2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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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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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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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梅林東│ │1125 │建│122.65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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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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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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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雲林縣斗六市梅│雲林縣斗六市梅│2層住家用、加 │一層73.98 │185.89 │全部 │ │
│0│ │林東段1125地號│堤路41號 │強磚造 │二層90.00 │ │ │ │
│1│ │ │ │ │騎樓12.52 │ │ │ │
│ │ │ │ │ │電梯樓梯間│ │ │ │
│ │ │ │ │ │9.3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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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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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