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70號
ULDV,105,司拍,170,2017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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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宗南
相 對 人 廖學義(即林馬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林馬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馬義於民國83年9 月14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擔保第三人林馬義對聲請人之借款以及其他 債務,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之抵 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9 月12日至113 年9 月12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 人林馬義邀同第三人林李勤為連帶保證人於98年2 月26日向 聲請人借用6,500,000 元,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林馬義 不依約清償,詎自104 年11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 欠聲請人6,312,875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 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林馬義於104 年11月28日死 亡,其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選任相對人為遺產 管理人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 其他約定事項、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雲林縣西螺鎮農會授 信約定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 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①105 年12月27日、②106 年2 月13日雲 院忠非平決105 年度司拍字第170 號函通知①第三人林李勤 、②相對人廖學義(即林馬義之遺產管理人)表示意見,該 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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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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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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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西螺鎮 │西螺 │ │894-62 │建│177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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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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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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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雲林縣西螺鎮西│雲林縣西螺鎮光│3層住家用、鋼 │一層86.07 │ 268.54 │全部 │ │
│0│2 │螺段894-62地號│復西路239巷10 │筋混凝土造 │二層86.07 │ │ │ │
│1│ │ │弄8號 │ │三層86.07 │ │ │ │
│ │ │ │ │ │電梯樓梯間10.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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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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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