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752號
ULDM,105,訴,752,2017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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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傳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6 年2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傳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以書狀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 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 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所 明定。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在監所送達於被 告,嗣被告於106 年2 月23日向本院具狀表示不服判決,惟 未於上訴書狀內記載具體上訴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及被告書 寫信函附卷可稽。因被告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 具體上訴理由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 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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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