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茂松
蔡水欉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5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茂松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水欉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茂松、蔡水欉為兄弟關係,蔡茂松因不滿其友人蔡勝任向 其借款所開立面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23萬元、5 萬元 之支票3 紙,屆期提示付款均因存款不足,遭銀行退票,且 蔡勝任亦未償還上開借款(蔡茂松所涉重利罪嫌部分,另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19時許,蔡茂松與蔡水欉基於恐嚇危 害安全之犯意聯絡,一同前往蔡勝任位於雲林縣○○鎮○○ 里○○段000 地號之農舍前,由蔡茂松要求蔡勝任提出還款 方案,復由蔡水欉高聲要求蔡勝任提出還款方案並以腳踢蔡 勝任大腿、臀部、以右手朝蔡勝任頭部方向揮,蔡水欉並以 :「拎北再時間給你,再4 天,不然拎北找你跟他(指旁邊 ),我跟你說真的,不信給拎北試試看…我幹你老母,拎北 下趟來就不是這樣喔,幹你娘,我跟你說你是有沒有聽到? 」等語恫嚇蔡勝任後,蔡茂松與蔡水欉遂一同駕車離去,以 此加害生命、身體安全之方式,共同恐嚇蔡勝任,使其心生 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於同年月19日18時許,蔡茂松獨自前往上址找尋蔡勝任要求 還款未果,復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先出手拍打蔡勝任 身體,要求蔡勝任籌錢還款,又恫稱:「你真正要叫我要怎 麼做?你10幾天連一毛都沒有,你要叫我怎麼做?你知道今 晚真的帶人來你會被我打。昨天有遇到你老婆,我本來要回 頭來(低頭看手機)(拍桌)。你要慢慢還是要怎麼還,是 你有才還這樣嗎?是不是啦?」、「你想清楚喔,你想清楚 喔,看要怎麼處理喔,幹你娘機歪,不能讓你借有才還喔, 說實在的喔,不然人來就給你踢下去了,幹你娘機歪。(左 手拍蔡勝任的左肩數下)我是向你警告,你喔,我是為你好
,蛤,最好你是趕緊給我籌出來,不然今天如果我帶人來, 拎北如果忍不住,你真的會很難看,連你老婆都會有事情, 我沒有騙你,我盡量擋,你明早要盡量籌,要趕快拿出來跟 人家處理,不然連你老婆都會很難看,你聽懂沒?你聽懂沒 (音調音量提高)?」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安全之方 式,恐嚇蔡勝任,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案經蔡勝任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院以下採用之證據,均經當事人於 審理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 情況亦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蔡茂松、蔡水欉固坦承於104 年9 月14日一同前往 告訴人蔡勝任住處,被告蔡茂松並坦承同年月19日自己去跟 蔡勝任討債,然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 ㈡經查,告訴人係因積欠被告蔡茂松債務,被告蔡茂松,蔡水 欉於104 年9 月14日一同前往告訴人住處追討,由被告蔡茂 松出言要求告訴人籌錢還債,被告蔡水欉則對告訴人腳踢、 毆打,當日毆打完後給予4 天寬限時間,其後被告蔡茂松於 同年月19日又單獨前往同址,對告訴人出言恫嚇:「你想好 喔,看要怎麼處理喔,幹你娘機歪,不能讓你借有才還我, 再說一次喔,不然人來就踢下去了,幹你娘機歪。」、「我 警告你,最好你是籌出來,要不然今天如果帶人來,他如果 忍不住,你真的會很難看,連我都有事情,我沒有騙你,我 會盡量擋,那邊我會處理,不然連你老婆都會很難看,你有 沒有聽懂?」等語,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審判中具結證述詳 細(本院卷第93頁至第98頁)。
㈢本院於審判期日勘驗告訴人提供之住處錄影光碟,內容顯示 如下:
1.104年9月14日部分:
「蔡茂松:要怎麼處理你就要講。」(本院卷第97頁) 「 蔡水欉:你要怎麼處理你要講,蛤?要怎麼處理啦?( 以左腳踢蔡勝任左大腿)幹你娘!(以右腳踢蔡勝任臀部
)幹你老母啊,你到底要怎麼處理啦?(以右腳踢蔡勝任 臀部,蔡勝任閃避,2 人繞著門口的天公爐移動)幹你娘 ,你再撥,幹你娘,你要怎麼處理?(蔡水欉以右手朝蔡 勝任頭部方向揮,2 人往畫面右前方門外移動)你要怎麼 處理?蛤?你要怎麼處理啦?」、「蔡水欉:拎北再時間 給你,再4 天,不然拎北找你跟他(指旁邊),我跟你說 真的,不信給拎北試試看…我幹你老母,拎北下趟來就不 是這樣喔,幹你娘,我跟你說你是有沒有聽到?」上開勘 驗結果紀錄於審判筆錄(本院卷第82至84頁)。 2.104 年9 月19日部分:
「蔡茂松:阿你若籌不到我不就免了(右手以握拳的方式 朝蔡勝任的胸膛敲約6 下)你說什麼瘋話啊。」 「蔡勝任:不要這樣動手動腳啦。」
「蔡茂松:蛤?不然我要怎麼做,你沒有跟我說一下,你 跟我說一下。(邊說邊用左手拍蔡勝任的右肩數下)」 「蔡茂松:你真正要叫我要怎麼做?你10幾天連一毛都沒 有,你要叫我怎麼做?你知道今晚真的帶人來你會被我打 。昨天有遇到你老婆,我本來要回頭來(低頭看手機)( 拍桌)。你要慢慢還是要怎麼還,是你有才還這樣嗎?是 不是啦?」
「蔡勝任:也要讓我籌到才有辦法還,阿籌不到我也…」 「蔡茂松:阿籌不到就不用還了這樣嗎?」
「蔡茂松:你想清楚喔,你想清楚喔,看要怎麼處理喔, 幹你娘機歪,不能讓你借有才還喔,說實在的喔,不然人 來就給你踢下去了,幹你娘機歪。(左手拍蔡勝任的左肩 數下)我是向你警告,你喔,我是為你好,蛤,最好你是 趕緊給我籌出來,不然今天如果我帶人來,拎北如果忍不 住,你真的會很難看,連你老婆都會有事情,我沒有騙你 ,我盡量擋,你明早要盡量籌,要趕快拿出來跟人家處理 ,不然連你老婆都會很難看,你聽懂沒?你聽懂沒(音調 音量提高)?」上開勘驗結果紀錄於審判筆錄(本院卷第 87、88、90、92頁)。
參諸上開勘驗結果,顯見被告蔡茂松、蔡水欉於104 年9 月 14日係一同前往告訴人住處,且均有下車在告訴人身旁催促 還債,由被告蔡水欉出手毆打及恐嚇、被告蔡茂松則放任被 告蔡水欉毆打,其在旁出言要求告訴人提出還款方案;被告 蔡茂松又於同年月19日,即被告蔡水欉說約「4 日後」,再 單獨前往告訴人住處,以上開言語恫嚇告訴人。是證人蔡勝 任上開證述情節,均與客觀證據相符,本案犯罪事實所指之 客觀情節均堪認定。
㈣衡諸常情,若1 人遭2 人以上至住處討債,其間被毆打、腳 踢,又加以「下次來就不是這樣」之言語,以及遭討債之際 不斷提起「昨天有遇到你老婆」、「不然今天如果我帶人來 ,拎北如果忍不住,你真的會很難看,連你老婆都會有事情 ,我沒有騙你,我盡量擋」等語,確會導致心生恐懼,對於 自身安全、妻兒安全產生疑慮。證人蔡勝任亦供稱其對於被 告2 人之毆打、出言恫嚇均感到害怕,怕會再次被多人毆打 ,家人也會受到暴力對待等情,應屬實在。綜上所述,本案 犯罪事實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蔡茂松、蔡水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被告蔡茂松、蔡水欉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同法第28條論為共同正犯。被告蔡 茂松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2 次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2 人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被告蔡茂 松向告訴人出借金錢,不依正當合法途徑索討,竟以夥同胞 弟即被告蔡水欉以實施暴力、出言恫嚇之方式,致使告訴人 就自身安全及家人安全均生疑慮,且危害社會治安,行為並 不可取。告訴人則表示其感到很怕,怕籌不到錢被告2 人會 再找人前來毆打,其妻因為本案很多天不敢回家(本院卷第 100 頁、第97頁),堪認被告2 人行為產生相當程度危害。 末考量被告蔡茂松以受雇買賣中古車為職,獨居患有肝病, 被告蔡水欉與妻兒同住,妻兒均有正當職業收入,被告兄弟 2 人感情尚佳,均有維生能力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蔡茂松部 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28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黃玥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