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事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7號
MLDA,106,簡,7,2017032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涂日純
上列原告因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
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
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誤列被告所在地:            │
│  │應將被告所在地改列為「臺北市○○區○○路00號」│
│  │。                      │
├──┼───────────────────────┤
│2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            │
│  │所載行政院農委會102年11月10日農授糧字000000000│
│  │5號函僅係被告所屬農糧署對於原告陳情之回函內容 │
│  │,若係針對起訴狀所檢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
│  │署105年8月8日農糧企字第1050723071號」函提起撤 │
│  │銷訴訟,請具體指明;又本件是否已經訴願程序?訴│
│  │願結果及訴願決定日期字號為何?應具體表明並附具│
│  │訴願決定書。                 │
├──┼───────────────────────┤
│3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