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涂日純
上列原告因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
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
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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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誤列被告所在地: │
│ │應將被告所在地改列為「臺北市○○區○○路00號」│
│ │。 │
├──┼───────────────────────┤
│2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 │
│ │所載行政院農委會102年11月10日農授糧字000000000│
│ │5號函僅係被告所屬農糧署對於原告陳情之回函內容 │
│ │,若係針對起訴狀所檢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
│ │署105年8月8日農糧企字第1050723071號」函提起撤 │
│ │銷訴訟,請具體指明;又本件是否已經訴願程序?訴│
│ │願結果及訴願決定日期字號為何?應具體表明並附具│
│ │訴願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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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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