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9號
MLDV,106,訴,179,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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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被   告 蔡清文即保福工程行
被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 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 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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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祥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