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15號
MLDV,106,補,315,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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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福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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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