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福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