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楷承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日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3,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被告張日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住居
所。
三、原告起訴未列法定代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
料,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實為送達代收人黃暄文,應一併具狀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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