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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78號
MLDV,106,補,278,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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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幸福One 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宜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兆立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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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