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76號
MLDV,106,補,276,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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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崇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倪
相 對 人 劉振輝
      林敏文
      劉平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號即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0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
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系爭房屋價值為新
臺幣(下同)2,996,900 元,有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
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6,9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至調解聲明
第2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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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