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65號
MLDV,106,補,265,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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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永潔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9,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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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潔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