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五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寬力企業有限公司
右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其期日定本年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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