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0年度,527號
PTEV,90,屏簡,527,2001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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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五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寬力企業有限公司
  右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其期日定本年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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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