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胡安容
被 告 吳永業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08
6,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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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銅鑼鄉福興段) │(元/㎡) │(㎡)│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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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8地號土地 │ 6,600元 │113.9 │ 1/1 │ 751,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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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03 建號建物 │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1/1 │ 334,500元 │
│ │(門牌:苗栗縣銅鑼鄉福│ │ │ │
│ │興村平陽路42巷7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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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1,086,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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