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0號
MLDV,106,補,220,2017032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陳仁杰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苗栗縣中央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安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苗栗縣中央獅子會間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