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3號
MLDV,106,補,183,20170317,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謝秀賢
      蔡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
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依民法第242 條
規定,代位行使相對人謝秀賢之權利,請求相對人蔡玉崇返還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上開說明,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3,083,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編│    請 求 返 還 之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苗栗縣竹南鎮竹南段二小段)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四│
│ │                  │     │    │    │捨五入)     │
├─┼──────────────────┼─────┼────┼────┼─────────┤
│1.│397地號土地             │ 35,000元 │  84  │    │  2,940,000元  │
├─┼──────────────────┼─────┴────┤ 全部 ├─────────┤
│2.│275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   143,600元  │
│ │照南里19鄰光復路240巷18號)     │為143,600元     │    │         │
├─┴──────────────────┴──────────┴────┼─────────┤
│                                 合 計│  3,083,6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