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謝秀賢
蔡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
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依民法第242 條
規定,代位行使相對人謝秀賢之權利,請求相對人蔡玉崇返還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上開說明,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3,083,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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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返 還 之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苗栗縣竹南鎮竹南段二小段)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四│
│ │ │ │ │ │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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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地號土地 │ 35,000元 │ 84 │ │ 2,940,000元 │
├─┼──────────────────┼─────┴────┤ 全部 ├─────────┤
│2.│275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 143,600元 │
│ │照南里19鄰光復路240巷18號) │為143,6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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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08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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