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1號
MLDV,106,補,181,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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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張金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張華瑛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39
0,5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899
元外,尚應補繳3,8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苗栗縣竹南鎮龍鳳段)│(元/㎡) │(㎡)│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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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地號土地   │  26,500  │ 450 │ 1/23 │   518,478元  │
├─┼───────────┼──────┼───┼────┼─────────┤
│2 │  11-11 地號土地   │  26,500  │  56 │ 1/1  │ 1,484,000 元  │
├─┼───────────┼──────┴───┼────┼─────────┤
│3 │   1766建號建物   │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1/1  │   388,100元  │
│ │(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          │    │         │
│ │鎮龍山里5鄰龍山路2 段4│          │    │         │
│ │16巷22弄19號)    │          │    │         │
├─┴───────────┴──────────┴────┼─────────┤
│                         合 計 │ 2,390,578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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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