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張金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張華瑛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39
0,5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899
元外,尚應補繳3,8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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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苗栗縣竹南鎮龍鳳段)│(元/㎡) │(㎡)│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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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地號土地 │ 26,500 │ 450 │ 1/23 │ 518,4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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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11 地號土地 │ 26,500 │ 56 │ 1/1 │ 1,484,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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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766建號建物 │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1/1 │ 388,100元 │
│ │(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 │ │ │
│ │鎮龍山里5鄰龍山路2 段4│ │ │ │
│ │16巷22弄1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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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2,390,57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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