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7號
MLDV,106,苗簡,7,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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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號
原   告 賴慧如
原   告 賴佳吟
兼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旻鳳
原   告 賴仁邦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慧如
被   告 賴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7日上午10點 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補正下列證據:
1.房屋之過戶資料。
2.房屋之原始出資人為何。
3.請查明原告當事人適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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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