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游金發
相 對 人 羅玉珍
即受監護宣告之人 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05 年度監宣字第352 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 人乙○○之長子,相對人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 監宣字第284 號裁定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依法由其 配偶紀金剛擔任監護人,嗣紀金剛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死 亡,復經該院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141 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監護人,併指定相對人之三哥羅金珠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業向該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在案。茲因相 對人所有位於台北市○○○路0 段00巷0 弄0 號之土地及建 物,向新光銀行抵押貸款共新臺幣(下同)890 萬元,雖經 聲請人於105 年8 月償還較高利率之本金餘額共817,799 元 ,惟現每月仍需償還本利48,533元及相對人每月之安養費用 約32,000元,每月固定支出需8 萬元,聲請人實難以負荷, 為償還上開銀行貸款及相對人之安養費用,爰聲請准予聲請 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坐落於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 號(含土地及建物)之不動產,以符相對人最大利益等 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 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 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前經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284 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依法由其配偶 紀金剛擔任監護人,嗣紀金剛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死亡, 復經該院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141 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併指定相對人之三哥羅金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且已向該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在案等事實,業 經本院依職權參閱士林地院101 年度監宣字第284 號裁定、 105 年度監宣字第141 號裁定核屬實在。又查,聲請人主張 之上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11月1 日士院勤民 司容104 年度司拍字第377 號民事庭通知、民事裁定拍賣抵 押物聲請狀、借款明細表、土地與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新光銀行收回收息憑證、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醫療費 用收據、相對人親屬系統表、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本院審酌上情,觀諸士林地院101 年度監宣字第284 號 裁定所示,相對人因大腦血管梗塞,經診斷為重度至極重度 之血管性失智症,生活自理需由他人協助照顧,未來仍需持 續支出醫療照護費用,佐以相對人之子女與兄弟姊妹即聲請 人、羅光輝、羅金鳳、羅金珠、羅光騰及羅玉妹等人,就處 分附表不動產以償還新光銀行貸款及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長 照費用均有一致意見,此有其等簽署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是 認本件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依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 、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 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即相對人之不動產,就處分 之財產應妥適管理及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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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標示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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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北投區文│ │ │
│ 1 │ 林段四小段0394│ 102平方公尺 │ 1/4 │
│ │ -0000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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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北投區文│ │ │
│ │ 林段四小段4131│總面積:68.24 平│ │
│ │ 0-000 建號建物│方公尺。 │ │
│ 2 │ (建物門牌:臺 │ │ 1/1 │
│ │ 北市北投區致遠│附屬建物平台: │ │
│ │ 一路2段70巷1弄│11.76 平方公尺。│ │
│ │ 2號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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