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9號
MLDV,106,司促,899,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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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池武雄
債 務 人 陳林蘭芯
      翁翊軒
      翁金飛
      楊連生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零伍萬
  壹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原請求之債務
  人,業據其更正為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
  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
  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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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