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三四四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文輝律師
被 告 甲○○即人愛綜合醫院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所經營之人愛綜合醫院,因經營不善,已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核定歇業,其無力清償積欠員工之薪資,該醫院之員工郭秉台等五一九人向被告求償未果,由原告代為墊償積欠之工資完畢,惟當時申請之員工即訴外人林小玉因未加保,被告未替其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而為原告駁回,嗣林小玉提出異議,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決議予以墊償,故應墊償林小玉之工資計為新台幣三萬八千零二十六元,已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將款項轉帳匯入林小玉之郵局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