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0號
MLDV,106,司促,1410,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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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賴沛興
債 務 人 余演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92年6 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40,
     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6 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1.88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
     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 月29日,目前尚欠
     本金533,367 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
     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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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