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許明書
債 務 人 洪雅慧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捌仟
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洪雅慧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 1)壹佰貳拾萬元整,雙方約定借款期限
及利率自民國103 年1 月13日起至民國123 年1 月13日
止,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年率0.59%(現為
1.67%)按月計息;( 2 ) 壹拾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整,
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自民國103 年1 月13日起至民
國123 年1 月13日止,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
碼年率0.59%(現為1.67%)按月計息。上述之借款均約定
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另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約
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一條之情事時,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並持有相對人等簽立之貸款契約二份及
增補契約二份為憑。
二、 惟債務人洪雅慧僅繳納上述之借款( 1)利息至民國105
年10月13日、借款( 2)利息至民國105 年11月13日即
未再依約繳納,為此聲請人屢向相對人等催討,然渠
等對之置若罔聞,是則依據債務人等所簽立之貸款契
約之約定,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
,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壹佰貳拾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等應付清償之責任。
三、 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
簡便,以免審判程序之繁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
令,限定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以保權益,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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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雅慧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111637│ │1月13日起 │ │六七 │
│ │5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自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0月13日起 │1月12日止 │七三四 │
├──┼───┼─────┼──────┼──────┼───────┤
│ 002│新臺幣│洪雅慧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92044 │ │1月13日起 │ │六七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雅慧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637│ │1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洪雅慧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2044 │ │2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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