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0號
MLDV,106,司促,1240,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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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高紹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紹勳於民國92年07月2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05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49,295
  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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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