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債 權 人 何黃淑珍債 務 人 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陳月貞債 務 人 陳茂棋 林慶華 劉啟先 蔣國雄 謝森旗 江東潤 劉佳瑞 陳新興 吳慶樹 林文淦債 務 人 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武雄債 務 人 張良輝 鄧盛吉 呂理隆 林紹松 夏木祥 楊浩昌 鄧萬忠 徐庚幸 陳永發 姜義漢 彭達城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茂棋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林慶華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劉啟先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蔣國雄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謝森旗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江東潤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劉佳瑞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張良輝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鄧盛吉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㈩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呂理隆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林紹松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夏木祥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楊浩昌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鄧萬忠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永發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徐庚幸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鄧盛吉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呂理隆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姜義漢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彭達城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林紹松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張良輝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新興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吳慶樹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淦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林慶華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劉啟先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茂棋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茂棋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