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6號
MLDV,106,司,6,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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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何永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2 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
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
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經查,因本件相
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姜禮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恐無擔任清
算人意願,如本院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
(律師、會計師)為之,因依非訟事件法第177 條準用第174 條
之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故經本院核定適當之酬金後,
即有依法命由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人嗣拒絕預納,揆諸上
揭規定,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2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負擔清
算人相關費用,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 條準用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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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