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6號
MLDV,105,訴,76,2017030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謝清波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被   告 周秋戀
      葉佳和
      葉錦綉
      葉照珍
      葉錦燉
      葉潓墐
      葉錦蒼
      張錦英
      陳矜玫
      陳矜芸
      陳岱屏
      陳季懃
      葉鄭玉桃
      葉錦鴻
      葉雪貞
      蔡丹桂
      蔡淑美
      蔡淑英
      黃雅美
      蔡培宏
      蔡如棻
      翁淑娟
      蔡欣穎
      蔡騏安
      蔡浩城
      蔡淑婉
      蔡邱安
      蔡明宏
      蔡明學
      黃素珍
      黃輝雄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輝勝
被   告 黃素櫻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榮忠
被   告 黃素華
      楊玲玲
      楊邱秀枝
      楊世銘
      楊宗府
      楊松柏
      蔡瑞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