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731號
MLDV,105,苗簡,731,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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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31號
原   告 曾裕宏
      曾俊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朝隆
被   告 黃雪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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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