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383號
MLDV,105,苗簡,383,2017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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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383號
原   告 陳宗光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
被   告 范振隆
      鄒志生(即鄒騰鏡之承受訴訟人)
      鄒佑芬(即鄒騰鏡之承受訴訟人)
      鄒煜美(即鄒騰鏡之承受訴訟人)
      莊瑞鈺(即鄒騰鏡鄒恒生之承受訴訟人)
      鄒奇勳(即鄒騰鏡鄒恒生之承受訴訟人)
      鄒采玲(即鄒騰鏡鄒恒生之承受訴訟人)
      賴興德
      賴嵩山
      賴子鋒即賴柄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鄒騰鏡部分,應由鄒志生鄒煜美鄒佑芬莊瑞鈺鄒奇勳鄒采玲為其承受訴訟人,被告鄒恒生部分,應由莊瑞鈺鄒奇勳鄒采玲為其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 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 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 8 條、第175 條、第177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非經繼承人 全體承受訴訟,不能除去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效力(最高法 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號裁判參照)。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 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 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7 月6 日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6 年2 月16日宣判。而被告鄒騰鏡於 106 年1 月17日死亡,原由其子女即被告鄒恒生鄒志生鄒煜美鄒佑芬共同繼承,嗣其中被告鄒恒生復於106 年1 月26日死亡,由其配偶莊瑞鈺及子女鄒奇勳鄒采玲共同繼



承,有其等之相驗屍體證明書、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原告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本院以裁定就被告鄒騰鏡部分,命其 繼承人鄒志生鄒煜美鄒佑芬莊瑞鈺鄒奇勳鄒采玲 承受訴訟,被告鄒恒生部分,命其繼承人莊瑞鈺鄒奇勳鄒采玲承受訴訟,並續為訴訟行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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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