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4號
MLDM,106,簡附民,4,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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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邱于瑄
被   告 劉佳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苗簡字第68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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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