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邱于瑄
被 告 劉佳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苗簡字第68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